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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
第 25 條
代理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換發其執業證照: 一、違反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二、有第六條第三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二十七款規定之情事。 三、違反第七條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 四、未於前條第一項所定限期內申請換發執業證照。 五、未依第四十三條規定申報業務及財務報表。 六、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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