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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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9 年 08 月 11 日 |
第 25 條
個人壽險集體保件,指機關、學校、工廠、公司、行號或其他經政府立案
,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團體,其所屬員工或成員及其家屬在一定人數以
上者,得以集體保件方式辦理。
前項一定人數,由中華郵政公司定之。
法規名稱: |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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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9 年 08 月 1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