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26 日 |
第 25 條
因相關法令變動而需配合修正保險商品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保險業
應於相關法令修正發布生效之日起四十五個工作日內,修正保險商品,並
完成傳送予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構建置之保險商品資料庫,不適用第二十
條有關保險商品部分變更規定之程序辦理。
法規名稱: |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2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