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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消費者保護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第 25 條
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保證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時,應主動出具書面保證書。 前項保證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商品或服務之名稱、種類、數量,其有製造號碼或批號者,其製造號 碼或批號。 二、保證之內容。 三、保證期間及其起算方法。 四、製造商之名稱、地址。 五、由經銷商售出者,經銷商之名稱、地址。 六、交易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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