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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
第 25 條
個人執業公證人或公司任用之公證人,應於申請換發執業證照前二年內參 加在職教育訓練達二十四小時以上。 在職教育訓練得由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公證商業同業公會、大學 院校推廣教育機構、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辦理之;其教育訓練要 點與內容,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