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經營電子商務自律規範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1 月 10 日 |
第 25 條
保險業應依下列原則管理負責電子商務作業之人員:
一、就資訊系統與人員之管理及權責分工訂定相關作業辦法,並與員工簽
署書面約定及定期宣導,以提醒員工注意。
二、訂定人員違反資訊安全規定之處理程序,並明訂交易資料授權處理層
級。
三、作業人員應定期接受有關資訊安全之訓練,並作成紀錄。
法規名稱: | 保險業經營電子商務自律規範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1 月 1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