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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二十五、附有生存保險金者(非滿期保險金),其生存保險金與身故保險 金額比率,平均每屆滿一年給付者,不得高於百分之二十,其繳 費方式亦不得採躉繳方式,生存部分應採平衡制提存準備金。
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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