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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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5 月 30 日 |
第 25 條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後,於尚未設立或投資前,有
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再檢具相關資料,申請主管機關核准:
一、變更分支機構所在國或組織型態。
二、變更投資或主要合資對象。
三、增加投資比例或出資金額。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後,於尚未設立或投資前,有
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變更分支機構所在地。
二、減少投資比例或出資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