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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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
第 25 條
爭議處理機構於受理申請評議後,應由評議委員會主任委員指派評議委員
三人以上為預審委員先行審查,並研提審查意見報告。
評議委員對於評議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或同居家屬之
利益、曾服務於該金融服務業離職未滿三年或有其他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
頗之虞時,應自行迴避;經當事人申請者,亦應迴避。
前項情形,如評議委員及當事人對於應否迴避有爭議,應由爭議處理機構
評議委員會決議該評議委員是否應予迴避,並由爭議處理機構將決議結果
於決議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評議委員會主任委員應於預審委員自行迴避或前項評議委員會決議預審委
員應予迴避之日起五日內,另行指派預審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