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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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8 年 08 月 28 日 |
第 25 條
本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所稱同一原因事實,係指同一金融服務業者提供
同一金融商品或服務,致生損害於多數有共同利益之金融消費者,並得共
同請求之情形。
法規名稱: |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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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8 年 08 月 2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