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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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08 月 23 日 |
第 25 條
各會員公司辦理國外自行投資應建立交易偏離市價檢核機制,交易成交後
應由獨立於執行單位以外之單位定期執行交易成交價之檢核,若為限價、
均價等非即時比價可完成交易者,則透過 Bloomberg、Reuters 等具市場
公認媒介或其他合理方式取得交易條件相當之標的,評估價格成交之合理
性。
前項所稱限價係指委託單可成交的最高價位(委託買進時)或是最低價位
(委託賣出時),當市場價格達到所限定價位或是優於所限定價位時委託
單才可以成交;均價係指在約定時間內分批執行委託單,期使最終委託單
之成交均價儘量接近該段時間內整個市場之成交均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