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投資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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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8 月 13 日 |
第 25 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給付收益分配、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
金、部分提領金額時,如要保人仍有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寬限期間欠繳之保
單管理費等未償款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
付其餘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時,依第十八條約定計算年金金額。
法規名稱: | 投資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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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8 月 1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