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107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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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
二十五、簽證精算人員應就主管機關規定之情境進行測試,且載明不低於
條件尾端期望
值百分之六十五(以下簡稱 CTE65)之準備金適足性判斷標準,
且就 1,000 組情境、主管機關指定情境、NY7 情境、最佳估計
情境及極端情境之測試結果及其合理性深入分析並適當表達精算
意見,若有不適足者,應提供簽署公司達該準備金適足性標準所
需立即增提之準備金金額。
如採額外增加情境進行測試時,應對該測試之結果,適當表達精
算意見。主管機關亦得另指定其他情境進一步測試其適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