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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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8 年 05 月 09 日 |
第 26 條
外國保險業停止營業時,除應依本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辦理
外,並應即將其情形刊登於當地日報公告三日以上。
外國保險業停止在中華民國之營業時,其清算程序適用中華民國之相關法
令。
法規名稱: | 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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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8 年 05 月 0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