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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團體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
第 26 條
(契約的續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 件後,續保的始期以原契約屆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