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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第 26 條
依本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以訓練機構(關)為投保單位之第六類保險對 象,其保險費仍應依本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七條第七款規定計算。 前項保險對象接受訓練未逾三個月者,得在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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