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4 年 04 月 25 日 |
第 26 條
人身保險業合約群組如適用保費分攤法,應依其所衡量之已發生理賠負債
提存賠款準備金。
前項已發生理賠負債係指依第十七號公報規範及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之精
算假設計算於衡量日分攤至該合約群組且與過去服務有關之履約現金流量
。但未來現金流量預期將於理賠發生日起一年內支付或收取,履約現金流
量得不反映貨幣時間價值與財務風險之影響數。
| 法規名稱: |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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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日期: | 民國 114 年 04 月 2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