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經營電子商務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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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1 月 10 日 |
第 26 條
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如有依據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辦理
時,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事先研擬委外服務計畫書。
二、慎選具有足夠安全管理能力及經驗之廠商作為委辦對象。
三、事前審慎評估可能潛在之各項風險。
四、與委外廠商簽訂適當的資訊安全協定及課予相關安全管理責任,並納
入契約條款。
五、逐年檢討評估委外廠商之履約情形,如有未履行或未達約定之服務水
準者,應要求檢討改進,必要時得終止部分或全部契約,並依法追究
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