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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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7 月 19 日 |
第 26 條
保險業設有獨立董事者,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下列事項應提董事會決
議通過;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一、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一項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二、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八項、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百四十
六條之三、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規定訂定或修正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投資於公開發行之未上市未上櫃及私募之有價證券、對利害關係人
放款或其他交易之處理程序。
三、涉及董事或監察人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四、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五、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六、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七、董事之酬金結構與制度。
八、簽證會計師、簽證精算人員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九、財務、會計、風險管理、法令遵循及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十、經理人、業務人員及往來之保險經紀人代理人之績效考核及酬金標準
。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