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作業控管自律規範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
第 26 條
各會員違反本自律規範,經查核屬實者,得經所屬公會理監事會決議後視
情節輕重要求提出書面改善計畫、予以書面糾正,或處以新臺幣二十萬元
以上六十萬元以下之罰款,並呈報主管機關。
各會員所屬公會未依前項規定申報或處理者,主管機關得為必要之處置。
各會員之業務員(含電話行銷人員)、業務主管或核保人員有違反本自律
規範之情事者,其所屬公司應依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及「保險業招
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相關規定予以懲處,並函報所屬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