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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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
二十六、保險商品之當年度死亡保額、保單價值準備金及累積所繳保險費
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給付後之金額,如有以下情形者,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大於當年度死亡保額時,應以保單價值準備金
給付身故保險金。
(二)累積所繳保險費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給付後之金額為前述三者
之最大值者,得以累積所繳保險費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給付後
之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因增加保險金給付部分,應依規定提存各種準備金,且其費
率應予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