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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第 26 條
評議程序以書面審理為原則,並使當事人有於合理期間陳述意見之機會。 評議委員會認為有必要者,得通知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至指定處所陳述意 見;當事人請求到場陳述意見,評議委員會認有正當理由者,應給予到場 陳述意見之機會。 前項情形,爭議處理機構應於陳述意見期日七日前寄發通知書予當事人或 利害關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