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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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8 年 08 月 28 日 |
第 26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為指定時,應考量金融消費爭議事件
之屬性及專業性,以書面載明指定日期,通知受指定之法人,並刊登政府
公報公告之。
法規名稱: |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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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8 年 08 月 2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