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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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08 月 23 日 |
第 26 條
各會員公司辦理國外自行投資應建立交易對手、中介機構及保管機構之佣
金、手續費或管理費之管理機制,投資時產生之佣金、手續費或管理費等
費用,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退還或折讓之帳戶應事先約定。
二、退還或折讓應以公司為受益主體。
退還或折讓之檢核及追蹤,應由獨立於執行單位以外之單位定期執行。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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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08 月 2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