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投資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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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8 月 13 日 |
第 26 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
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之○○%。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不得高於八十
%)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
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不得高於九十%)時,本公司應再
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日(
不得低於二日,下稱還款期限屆滿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還款期限屆
滿日起算○日為基準日,計算保單帳戶價值並扣抵之;其書面通知內容應
包含扣抵日、扣抵本息採用之淨值日/匯率日之計算方式及贖回款項間差
額之處理方式。。但若要保人尚未償還借款本息,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
之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
人,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
,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效力。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且未依前項
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償還
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