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106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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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
二十六、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再保前之現金流量測試結果。如再保契約對
公司現金流量有重大影響,應同時提供再保之各項假設及再保後
之現金流量測試結果。
保險業如有特殊之再保險安排,仍應依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
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
法規名稱: | 106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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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