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金融業申請進駐地方資產管理專區試辦業務作業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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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14 年 04 月 01 日 |
二十六、保險業得申請之財富管理業務及國際保險業務試辦項目如下:
(一)財富管理業務:
1.辦理以外幣收付之多次給付型健康保險。
2.辦理不適用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
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之保險商品。
(二)國際保險業務:OIU 與 OBU 及 OSU 得依第六點第五款辦理
共同行銷、合作推廣或聯合開戶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