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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1 日
第 27 條
辦理個人壽險集體保件者,應推選代表人填具個人壽險集體保件申請書, 連同各被保險人之個人要保書及應繳之第一次保險費,交付中華郵政公司 。 中華郵政公司收受前項保險費且同意承保後,應填發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