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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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5 月 07 日 |
第 27 條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邀集保險業及其委託之會計師就前條委託辦理查核
相關事宜進行討論,若發現保險業委託之會計師有未足以勝任委託查核工
作之情事者,得令保險業更換委託查核會計師重新辦理查核工作。
法規名稱: |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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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5 月 0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