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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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12 月 21 日 |
第 27 條
符合本法第十五條規定之投保單位,應填具投保單位成立申報表及保險對
象投保申報表各一份送交保險人。
投保單位除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外,應檢附負責人身分證明文
件影本及下列相關證件影本:
一、工廠:工廠登記有關證明文件。
二、礦場:礦場登記證。
三、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登記證書。
四、交通事業:運輸業許可證或有關證明文件。
五、民營公用事業:事業執照或有關證明文件。
六、公司、行號: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七、私立學校、新聞事業、文化事業、公益事業、合作事業、農業、漁業
及各業人民團體:立案或登記證明文件。
八、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之雇主:僱用契約書或證明文件。
九、第一款至前款以外之投保單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或登記
證明文件。
投保單位依前二項規定將申報表及證明文件影本送交保險人當日,即完成
申報應辦手續。
經由公司及商業設立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網站,申請成立投保單位者,免
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檢送申報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