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保險相關法規查詢系統
:::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保險相關法規
保險行政函釋令
示範條款
自律規範
函轉公告
綜合查詢
登入
:::
現在位置:
所有條文
法條內容
無格式複製
複製網址
友善列印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5 日
第 27 條
人身保險業在未選擇將保險取得現金流量認列為當期費用時,應就認列相 關保險合約群組前已支付之保險取得現金流量計算保險取得現金流量資產 後,提存等額之負值保險取得費用準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