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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5 日
第 27 條
事業單位有歇業、解散、破產宣告或已無營業事實,且未僱用勞工者,其 應提繳退休金及應加徵滯納金之計算,以事實確定日為準,未能確定者, 以勞保局查定之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