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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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7 月 19 日 |
第 27 條
保險業應明定獨立董事之職責範疇及賦予行使職權之有關人力物力,獨立
董事就重大案件或有疑慮之案件,如有必要可聘請第三方專業人士協助評
估,或要求內部稽核進行專案查核或事後追蹤。公司或董事會其他成員,
不得限制或妨礙獨立董事執行職務。
保險業應於章程或依股東會決議明訂董事之酬金,對於獨立董事得酌訂與
一般董事不同之合理酬金。
法規名稱: | 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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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7 月 1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