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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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4 年 02 月 13 日 |
二十七、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等相關數據,得以已扣除或未扣除生存
還本保險金二種方式擇一列示,惟須加註說明;如採已扣除生存
還本保險金方式者,應說明其未含生存還本保險金;如採未扣除
生存還本保險金方式者,亦應說明解約金應扣除各該年度應給付
保戶之生存還本保險金。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32.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二月十三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
140490004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5、27、36、86、133、151、196 點
條文及第 3 點條文之附件一、附件二、附表六、第 3、5 點條文之
附表五;刪除第 28、147、159、171 點條文;並自一百十五年一月
一日生效
修正前條文:(現行有效條文)
第 27 條
二十七、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及責任準備金等相關數據,得以已扣除
或未扣除生存還本保險金二種方式擇一列示,惟須加註說明;如
採已扣除生存還本保險金方式者,應說明其未含生存還本保險金
;如採未扣除生存還本保險金方式者,亦應說明解約金應扣除各
該年度應給付保戶之生存還本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