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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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5 月 30 日 |
第 27 條
保險業已設立國外分支機構者,該保險業在同一國家增設新分支機構,仍
應依據本辦法規定辦理。
保險業國外子公司辦理轉投資子公司或增設分公司,保險業應檢附第二十
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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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5 月 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