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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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 |
第 27 條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委託會計師辦理第二十四條規定
之查核,應於主管機關指定之期限內出具會計師查核報告函報主管機關或
其指定機構。
主管機關對於查核報告之內容提出詢問時,會計師應詳實提供相關資料與
說明。
法規名稱: |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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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