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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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08 月 23 日 |
第 27 條
各會員公司辦理國外自行投資於執行交易時,交易人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確認交易對手合乎第二十二條規定之資格要件及有權限進行該筆交易
;
二、除集中交易市場之買賣或產品市場價格透明者外應落實下單時詢價機
制,至少包含下列事項:
(一)詢價最少以二家為原則,彭博或其他平台系統僅係做為保險業評估
詢價結果合理性之相關輔助資訊源,並將詢價方式及結果留存備查
,且詢價結果應包含各家報價之相關資訊。
(二)如交易標的非為標準化商品,得以合理方式說明,或取得其他交易
對手相似產品報價結果為詢價參考,並應製作書面文件備查。
三、不得從事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額度之交易;其於進行交易前後,均須
確認交易要項正確無誤。核准之投資決策與實際交易執行結果有差異
時,應說明差異原因呈報權責主管,並採取必要措施。
四、交易場所、設備及交易紀錄:交易人員限以核准之交易場所及設備進
行交易。交易人員所為交易之紀錄,應以書面、錄音或其他適當之方
式保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