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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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5 年 03 月 02 日 |
第 27 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契約關係,包括本約,及非公務機關與當
事人間為履行該契約,所涉及必要第三人之接觸、磋商或聯繫行為及給付
或向其為給付之行為。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類似契約之關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非公務機關與當事人間於契約成立前,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或為交
易之目的,所進行之接觸或磋商行為。
二、契約因無效、撤銷、解除、終止而消滅或履行完成時,非公務機關與
當事人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或確保個人資料完整性之目的所為之
連繫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