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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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8 年 05 月 09 日 |
第 27-4 條
外國保險機構代表人辦事處以辦理商情調查、資訊蒐集及其他相關業務聯
絡事宜為限,且不得有招攬、核保、理賠、費率釐算及其他等經營業務行
為。
外國保險機構代表人辦事處違反前項規定,除依保險法規定處罰外,主管
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
法規名稱: | 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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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8 年 05 月 0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