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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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26 日 |
第 28 條
保險業應邀出(列)席主管機關或其委託專業機構召開之保險商品審查會
,應指派至少一人熟諳該保險商品之經理級以上人員代表出(列)席。出
(列)席人員於審查會議前,應詳閱會議資料;於審查會議後,應將重大
爭議及主要結論,向保險商品評議小組提出書面報告,並陳報總經理核閱
。
法規名稱: |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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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2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