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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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8 年 09 月 19 日 |
第 28 條
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日、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及一百
零八年九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但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九日
修正之第十五條第一項,於發布施行時董事任期尚未屆滿者,得自任期屆
滿時,始適用之。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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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8 年 09 月 1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