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團體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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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 |
第 28 條
(住所變更)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
後住所發送之。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
後住所發送之。
法規名稱: | 團體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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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