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公平交易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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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
第 28 條
主管機關對於事業涉有違反本法規定之行為進行調查時,事業承諾在主管
機關所定期限內,採取具體措施停止並改正涉有違法之行為者,主管機關
得中止調查。
前項情形,主管機關應對事業有無履行其承諾進行監督。
事業已履行其承諾,採取具體措施停止並改正涉有違法之行為者,主管機
關得決定終止該案之調查。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恢復調查:
一、事業未履行其承諾。
二、作成中止調查之決定所依據之事實發生重大變化。
三、作成中止調查之決定係基於事業提供不完整或不真實之資訊。
第一項情形,裁處權時效自中止調查之日起,停止進行。主管機關恢復調
查者,裁處權時效自恢復調查之翌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