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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第 28 條
各級政府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未依修正前 之第二十九條規定將所應負擔之保險費撥付保險人者,須即向保險人提出 還款計畫,其還款期限不得逾八年,保險人並應依修正前之第三十條規定 向其徵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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