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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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5 月 30 日 |
第 28 條
保險業已於國外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者,應於每年度結算日起四個月內,
檢具下列該子公司或分公司之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實施內部稽核之報告。
二、經當地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三、營運狀況基本資料。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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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5 月 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