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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第 28 條
評議委員會之評議決定應以爭議處理機構名義作成評議書,送達當事人。 前項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