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投資型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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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9 月 23 日 |
第 28 條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或第三十條約定申請返還保
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因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情事致成完全失能而提出前項申請者,
前項第二款文件改為失能診斷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