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105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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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日期: | 民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 
二十八之一、針對長年期健康保險損失率呈現明顯惡化之商品類型,簽證
            精算人員應於精算備忘錄中單獨提供其負債適足性之測試結
            果,該測試結果如有不適足者,應將其結果揭露於精算意見
            書中,並進一步分析各項罹病率經驗,以說明造成損失率明
            顯惡化之原因,並據以提出商品設計與定價之精算意見以及
            有效改善不適足之具體做法。
            前項所稱損失率明顯惡化係指損失率持續超過百分之百或依
            其惡化趨勢預估損失率可能超過百分之百。
            第一項商品類型應至少包括醫療保險、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
            保險、癌症保險、長期看護保險及其他健康保險,若該類型
            中定價採用之罹病率有顯著不同者,應再進一步區分(例如
            新、舊癌症保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