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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第 29 條
(保險人對不可抗力事故或要保人及被保險人過失之負損害賠償責任;被 保險人死亡,要保人或受益人之通知義務) 保險人對於由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保 險契約內有明文限制者,不在此限。 保險人對於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過失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出於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之死亡保險事故發生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通知保險人。保險人 接獲通知後,應依要保人最後所留於保險人之所有受益人住所或聯絡方式 ,主動為通知。
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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