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3 年 11 月 05 日 |
第 29 條
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在
大陸地區參股投資,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
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投資計畫書,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投資計畫:應含投資策略目的、預期效益、資金來源、運用計畫、
資金回收計畫等項目。
(二)業務經營之原則:應含被投資公司設置地點、資本額、經營業務、
營業項目、業務經營策略等項目。
(三)被投資公司之股東結構、組織編制與職掌及人員編制情形。
(四)被投資公司未來三年財務評估狀況。
(五)風險評估:經營風險評估及具體風險控管計畫。
三、董事會議事錄;無董事會者,全體董事同意書。
四、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五、申請日海內外投資事業明細表。
六、參股投資協議文件:內容應包括證明能取得被投資公司之財務及業務
資料及履行投資策略目的等。
七、擬派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名單。
八、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資料或文件。
前項第七款保險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資格,應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
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相關規定。